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铁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5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区**栋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花园**栋**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经董某某(在逃)介绍,使用一赌博账号4534535成为“威尼斯人”赌博网站的代理,并在该代理账号下创建了20个会员账号提供给多名参赌人员使用,在该平台上进行“百家乐”“龙虎斗”等赌博行为;其与宋某某(另处)用借来的银行卡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帮参赌人员充值(上分)、提现(下分),后将需要上分(一分为人民币一元)的额度转给董某某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林某某作为代理抽取洗码费(0.45%)和占股收益(30%);截止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资达人民币1,976,629.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126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刑事照片,身份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充当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召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1,976,629.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1261.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江 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叁册,光碟陆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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