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号**户,住广东省汕头市**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上“分”软件,以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组织王某甲、何某某、马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进行“北京赛车”、“幸运飞艇”、“重庆时时彩”等网络赌博活动,赌资累计60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甲手机截图、支付宝转账明细、王某乙支付宝转账明细、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集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武晓燕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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