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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在潮阳区**镇**小区与被告人林某某打麻将时,向林某某提出要开通一个时时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用于开设赌博账户供下线人员投注参赌,林某某便向外号为“目”的上家(另案处理)在名为“G*”的时时彩赌博网站开通了一个代理账户给陈某甲,并向陈某甲提供上家的联系方式及结算方式,商定有赚钱就给林某某几条烟作为报酬。后陈某甲利用该账号开设会员账号提供给五名参赌人员直接进行投注赌博,并通过支付宝账号及微信账号与下线结算赌资。经查,陈某甲利用其支付宝(ID:20887227******)与上家使用的支付宝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81614元。至2018年7月20日,陈某甲被抓获时该账户共接受投注累计人民币100多万元。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流水、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收入,帮助他人开设网络赌博代理账户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属自首和从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潮阳区**镇,联系方式13536******;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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