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路**号**房,住汕头市**街**号**房,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林某甲,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获取赌博网站广**(或者鼎**)代理账号bkkt****(bkkt****),后被告人林某甲在住处汕头市**街**号**房等利用代理账号bkkt****(bkkt****)开设8个会员账号给参赌人员上网进行时时彩赌博投注。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日参赌人员杨某某通过会员账号上网进行时时彩赌博投注共27130注,投注额1456345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参赌人员陈某甲通过会员账号上网进行时时彩赌博投注额共约200000元。根据公安机关对赌博网站广**(或者鼎**)代理账号bkkt****(bkkt****)进行勘验,被告人林某甲使用代理账号bkkt****(bkkt****)从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日共接受投注37015注,投注金额3876686元。被告人林某甲先后在汕头市**街**号附近等处居间为参赌人员与后庄结算赌资,并从中退水获利约1000元。
被告人林某甲被羁押期间,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转账记录,相关赌博网站网页截图,勘验笔录,说明材料,现场相片等;
2、证人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某;
4、视频资料:光盘4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合伙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从中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被羁押期间,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及光盘4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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