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98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乐清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8月6日经本院作出定罪不捕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六合彩”赌博形式,通过微信接受季某某、邵某某、杜某某等下家六合彩投注,再投注给上家“方某某”,总计接受下家投注金额为65000余元,获利818元,现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邵某某、杜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137********)现被监视居住。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818元),涉案手机壹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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