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85********,汉族,初中,务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泗县**乡**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闲聊”APP组建、管理群聊,并招徕赌博人员加入群聊,在群内组织赌博人员在“边锋舟山棋牌”等APP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后在闲聊群内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人林某某以“房费”形式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237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APP相关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鲁婧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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