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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海南省省琼海市**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里**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四方棋牌”平台(原叫“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以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转发推广二维码的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以此从该平台获利。至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发展下级代理15人,团队总人数8355人,从该平台赚取的佣金至少1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并通过刷流水等产生非法所得12.8856万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

2.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是其发展会员8355人,收取服务费数额10万元,情节严重;二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是其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四是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机关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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