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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7〕79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3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中旬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郑某甲(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旗杆村一民房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盈利共计人民币约2.4万元。同年4月21日16时许,郑某乙、张某某、郑某丙、郑某丁等多名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60410元、赌具“牌九”1副。

被告人林某某2017年9月19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中国银行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附现场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张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17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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