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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至5月22日期间,同案犯薛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太子府安置房32号店面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取堂金共计人民币18927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受雇于薛某某在赌场现场管理并收取堂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林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

2.证人证言: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薛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受雇于他人在赌场现场管理并收取堂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  莉

2020年11月6 日 

附件: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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