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海带养殖户,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左右至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牟利,开始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自己坐庄赌输赢。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当面接收等方式,非法收受下线陈某甲本人及其收受其他多名投注人员投注后转投的投注累计至少人民币494700元,非法收受下线刘某某投注人民币1500元、陈某乙投注人民币2000元、陈某丙投注人民币4900元。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述收受“六合彩”投注,非法获利人民币71665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派出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似凡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截图、照片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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