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现暂住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7日间,被告人林某某在连江县**镇**村**路**号其暂住处,利用“六合彩”的开奖号码设定赔率,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张某某、卓某某、赵某某等众多人投注,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10000余元人民币。2020年1月7日20时30分许,连江县公安局敖江派出所民警在连江县**镇**村**路**号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六合彩”收注的被告人林某某,并现场查扣到用于记载“六合彩”收注情况的记账纸及收款收据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村委会证明、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卓某某、胡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兰某某、沈某某、曾某某、郑某某、徐某某、林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经营地下“六合彩”形式开设赌场,组织、招引多人参赌并接受投注,并从中非法获利约10000余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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