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号。2003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罚款三千元。2020年4月5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从“阳光在线”网络赌博网站代理郦某某(已判决)处获得百家乐赌博筹码,并接受赌博人王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的投注,赌资累计11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