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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楼村**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起,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丁某某(在逃)、贾某某(已判决)、在本市闵行区金平路**弄**号**室开设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赌博的场所,供他人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林某某,丁某某负责提供赌博网址及账号密码、并每周同贾某某一起与赌客线下赌资结算。贾某某负责租赁房屋、在日常经营中接待赌客并与赌客结算零星赌资。

2018年9月10日,民警至金平路**弄**号**室检查,开设赌场的贾某某、李某某,参赌人员周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及在场人员徐某甲等人被当场查获,嗣后贾某某、李某某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拒不供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犯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祝某某、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贾某某、丁某某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博场所,及该赌博场所被查获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案犯简要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林某某的到案经过。

3、公安机关《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丁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的使用情况。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徐某乙、周某某、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一组证据证实,2018年贾某某开设赌场被查获,以及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绍民

检察官助理:胡骏华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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