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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7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6月15日开始,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赌球网站注册成为代理并发展下级账号,下级账号每投注一万元人民币其就可以从中得到五十元的返佣,同时其还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投注,每投注一万元人民币抽水五十元作为佣金。

2018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本市福田区福田村**坊****号***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同时缴获作案用的一部手提电话。直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共获利约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提电话;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民警的查缉经过,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频资料、电子证据:手提电话投注信息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收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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