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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高中肄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经网站推广员应某甲(另案已判)介绍担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十三道”、“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13700余元,平台按充钻金额40%或50%返利给被告人林某某人民币67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在温岭市箬横镇**小区**单元**室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粉色苹果6SP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沈某某、应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证据:温岭亿游乐后台数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陈舒静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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