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犯黄某某、吴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琼中县湾岭镇坡寨村委会加外村王某甲家的龙眼基地铁皮棚内开设赌场,赌场以“啤酒机”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由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并安排同案犯王某乙(已判决)、曾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分别负责赔付、看场、望风、联系赌客、登记车牌等工作。其中林某某和吴某甲共出资二万元入股赌场,林某某安排吴某甲负责与王某甲等人每天清算赌场账目后向其汇报。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吴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傅剑平
检 察 官:王春晓
检察官助理:卓晨希
2021年1月27日
附:1.案卷材料1册。
2.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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