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本人手机微信(微信号为wxid_inup9yqhpf****)和现金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刘某某等人的私彩投注后,再将所接受投注的款项通过微信上报到上线庄家黄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任**”的微信上,并按照上线庄家黄某某给他的赔率(头尾1赔95,大奖1赔8700)与他给参赌人员的赔率(头尾1赔90,大奖1赔8500)之间的赔率差从中抽头渔利。自其开设赌场以来约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参赌70期、赌资150000元、抽头渔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同案人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案情,可在6个月以上10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光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坡头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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