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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3********,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号,住福建省上杭县******号。2019年9月2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摆放麻将桌供他人赌博被上杭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收缴自动麻将桌及麻将等赌具的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仍继续在承租的套房内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直至2020年4月30日被再次查获。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抽取“水钱”的方式非法牟利。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麻将桌、麻将等物品;2.证人赖某甲、赖某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及上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红

检察官助理:黄丽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85084****。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款物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暂扣款存于上杭县公安局暂扣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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