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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2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狮市**路**号店面,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其把每期的投注金额转给洪某某(已殁)按约定抽成或自己销售。2018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从其处扣押到1部涉案手机、1本“六合彩”账簿、1本“六合彩”投注参考资料、3张“六合彩”生肖码及10张“六合彩”销售单据。经查,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共向超过20名参赌人员销售过“六合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人吴某某等人及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凉凉

检察官助理张晟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狮市**镇**区**号(联系电话:1586053****、1359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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