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7********,汉族,小学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2018年8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始,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开设赌场,在场地内提供赌具,赌场以“拔饼”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下午13时许开始经营赌场,到每天晚上18时许结束,每日参赌人员平均二十来人,被告人林某某在每日经营赌场过程中大约能从庄家处非法获利约1000元。从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约7000元。
2019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现场平面图等;
2.证人证言:证言江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就本次犯罪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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