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社区同案犯刘某某家中得知同案犯刘某某有接受多名彩民投注六合彩,后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牟利,告知同案犯刘某某将其收受彩民的六合彩投注金额转投给其本人。自2018年4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接受同案犯刘某某转投注的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5635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晚在**市**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及证人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瑞萍
检察官助理:陈秋梅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035****);
2、移送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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