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巷**号**单元,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通过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接受参赌人员徐某某、杨某某、林某甲、徐某甲、林某乙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收取“六合彩”赌博投注约200期,赌资人民币252000余元。其间,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及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同案人江某某(另案处理)收取“六合彩”投注款,将同案人陈某某处收取的“六合彩”投注款报给上家江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注册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杨某某、苏某某、林某甲、徐某甲、林某乙、江某甲、郑某某等证言;
3.同案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人员笔录;
7.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个人及协助他人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达2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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