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至9月2日的晚间,被告人林某某提供其址于长泰县**工业区**村**号家中一楼大厅作为场所,并提供扑克牌、茶水、点心等,召集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等人以“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林某某从每局赌局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元或100元不等,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240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用具,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2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日波
检察官助理 蔡宝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1348967****)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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