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林**,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住乌苏市**室,无前科。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8日,被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店老板林**为店内员工赵**、张**提供卖淫场所,赵**、张**在**店多次卖淫,两人卖淫所得均与老板林**平分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朱**、马**、刘**、赵**、张**、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林**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乌苏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在店内容留、介绍店员卖淫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有宝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现住乌苏市**号,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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