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陈朝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搭乘女司机黄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某某加油站附近高铁桥下的辅道时,被告人林某某强行将手伸进黄某某内裤内抚摸下体和拉扯内裤,后因黄某某反抗而逃离现场,过程中致黄某某的四肢及躯干等处受伤。
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黄某某人民币12666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超
检察官助理:黄 龙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11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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