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义乌商贸城“方记海鲜”吃完宵夜后,林某某以送李某某回家为由,开车将李某某带至眉山市东坡区**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并强行将李某某带至自己位于该小区**栋**单元**号住房的房间内,在李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某某抱至房间按到在床上,并用手摸李某某的胸部,后因李某某反抗,林某某将门打开后李某某离开并报警。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788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