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范某乙此前系情人关系。2019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至被害人范某乙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座**单元的住处门外蹲守。当日9时许,被害人范某乙打开房门欲外出时,被告人林某某阻止其外出并强行进入房屋内。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强行将被害人范某乙按倒在沙发上,并采用捂口鼻、言语威胁等手段阻止其反抗,强行亲吻其头部并抚摸其胸部、阴部。被告人林某某捂口鼻的行为致被害人范某乙口腔黏膜破损,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再至被害人范某乙的住处时,被被害人范某乙的亲友抓获并移交接警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宙峰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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