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3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号**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强奸嫌疑,于2018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0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害人陈某某与家人在云南旅游期间结识被告人林某某。后被告人林某某在2018年10月多次来到深圳,与被害人陈某某及家人往来,意图追求被害人陈某某。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深圳后,入住本市福田区**路**酒店**房。2018年11月3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某将林某某换洗的衣服送至**酒店大堂,两人见面后,被告人林某某要求被害人陈某某陪同上楼将衣服放至酒店房间。二人走到房间门口,被害人陈某某在门外等候,被告人林某某便对陈某某进行搂抱,后抓住陈某某胳膊将其拖拽进房间。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要同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表示不愿意,林某某立即将房门关上,将陈某某推倒在床上并用身体压住陈某某,紧接着脱掉自己的衣服,用嘴堵住陈某某的嘴,强行将陈某某的裤子和鞋子扒掉扔到墙角处,并用阴茎往陈某某的阴道插,陈某某不停地挣扎反抗,但仍被林某某将阴茎插进她的阴道,林某某用阴茎在陈某某的阴道里来回抽插后,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即射精。后被告人林某某找来纸巾将残留在陈某某阴道口上的精液擦干净,同时安抚陈某某的情绪,待其情绪平稳后两人洗澡,然后一起出去吃饭。被害人陈某某出于恐惧报复及顾忌名声受损等考虑没有立即报警,其当晚回家后被家人发现行为反常即将被告人林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一、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陈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二、对案发现场提取的桌子上矿泉水瓶瓶口擦拭子、床头柜上矿泉水瓶瓶口擦拭子、床上毛发进行了STR分型鉴定,鉴定意见:1、桌子上矿泉水瓶瓶口擦拭子、床头柜上矿泉水瓶瓶口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深公(司)检(DNA)字〔2018〕11101号检验报告中被告人林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41xl017。2、床上毛发未检出STR分型。三、对被害人陈某某阴道擦拭子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的DNA检验,鉴定意见是陈某某阴道擦拭子检出精斑,其STR分型与深公(司)检(DNA)字[2018]11101号检验报告中林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41xl017。四、对被害人陈某某的胚胎组织与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陈某某亲生关系的鉴定,鉴定意见是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深公(司)检(DNA)字[2018]12066号检验报告中林某某、陈某某和胚胎组织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2018年11月4日1时30分,民警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书面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身份材料,受伤情况说明,关于林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状况的信息,病历,疾病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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