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扰乱单位秩序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8月29日、9月2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罚款200元、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大田县**镇**镇**村叶某乙(系被告人林某某丈夫)房子前发生塌方,导致通往叶某乙家的路与同村叶某丁的水田边界被掩埋,随后叶某乙与叶某丁双方因为土地边界划分问题发生纠纷。从2015年6月至2019年7月,大田县**镇**镇**村村干部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期间还聘请了三明**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进行测量,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给**镇政府施加压力,来达到实现有利于自己的土地划分要求,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9日、7月31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其2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后均被**镇政府等工作人员接回。同年8月15日,林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大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同年8月20日,大田县公安局委托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大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影像图为底图进行再次测量,并于8月26日出具了测量技术小结作为司法鉴定依据,但林某某仍认为存在偏袒问题。同年8月27日、9月19日林某某又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其又2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后均被**镇政府等工作人员接回。同年8月29日、9月20日,林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大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10日。
被告人林某某的4次非正常上访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机关在对其劝访等工作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大田县**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产生各项接访费用共计69983.5元,且林某某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导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到案后,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18日,叶某乙、林某某与叶某丁双方已就土地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大田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林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函》及《关于林某某非法进京上访相关事由的情况说明》、大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中共福建省大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介绍信、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训诫书及三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出具的《关于林某某进京非访的情况说明》、三明信访通报、大田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处理林某某信访事件费用明细表》、关于林某某进京非访的函、大田县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大田县**镇**镇**村**坑处田界测量技术小结》、三明**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大田县**乡**村田块界线测量报告》的声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9.1-10.10维稳值班安排表”、《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林某花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落实情况的通报》、《关于**镇**镇**村林某某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民主村林某某与叶某丁**坑处水田界线纠纷的处理决定》、大田县信访局出具的《领导接待日重访人员登记表》、三明**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田县**镇**镇**村田块界线测量报告》、调解协议书、叶某乙自书的《请求报告》、《控告书》一份、三明**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黄某乙处分决定》、《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田块界线测量过程描述》、三明**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大田县**镇**镇**村田块界线测量报告说明》、《关于对<大田县**乡**村田块界线测量报告>的说明》、《关于对<大田县**乡**村田块界线测量报告>的声明》、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黄某甲等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吴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乐某某、吴某乙、陈某乙、张某甲、颜某甲、郑某某、邓某某、章某甲、范某某、张某乙、陈某丙、邱某某、肖某甲、吴某丙、黄某丙、陈某丁、程某某、陈某戊、陈某己提、刘某某、柳某某、颜某乙、吴某丁、吴某戊、黄某丁、章某乙、江某某、肖某乙、杨某某、叶某创等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5.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小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4册、光盘8张,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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