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18日,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俩人到吴川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找朋友林某乙玩耍,在等待林某乙回家期间,陈某某、黄某某两人就来到**村林某丙的士多店里。在林某丙的店内,看见店里面有人在用骨牌以赌牌九方式进行赌博。陈某某就与在店里赌牌九的孙某某合伙在林某丙的士多店里做牌九庄家,与原在赌博场里赌博的苏某某等一批人在一起进行赌博(牌九)。黄某某就拿着手袋站在陈某某身边协助陈某某赔收赌博赃款。在他们进行赌博的过程中,因赌场外面的林某某说骨牌里有记号,于是在里面参加赌博的人就怀疑陈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耍花招“出千”,引起在场的人起哄。随后,在现场的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及**村的被告人林某甲闻声有人出千赌博,由于其早日与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赌博过,于是,林某甲等人便对陈某某、黄某某两人围攻,继而对陈某某、黄某某两人实施抢劫,林某甲等人抢到陈某某、黄某某的手机在手中后,对陈某某、黄某某两进行威逼恐吓,陈某某、黄某某俩人在林某甲、苏某某等众多人的威逼恐吓之下,黄某某讲出其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转出手机里面的10000元给林某甲,林某甲成功转走黄某某的手机微信里的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林某丁、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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