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10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775号芙蓉兴盛店内,使用店内的水果刀1把威胁该店营业员邹某某交出财物,后邹某某呼救, 林某某因为害怕被抓遂趁邹某某不注意拿起店内香烟2包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沙涌北红枫叶网咖三楼门口被民警抓获,林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香烟、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持械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陈雯豫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碟2张。
3.缴获的水果刀1把、香烟2包,建议依法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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