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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林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宿舍。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骑电动车在北海市区闲逛时,发现被害人蔡某某手中持有手机后,即尾随蔡某某至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侨港东区1栋楼下,趁蔡某某停放电动车之际,从其背后冲上去,用左手勒住蔡某某的脖子、右手捂住蔡某某的嘴巴,把蔡某某放倒在地后抢走蔡某某价值人民币3075元的苹果7PLUS手机1台。蔡某某有头部外伤致右枕部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抢手机已收缴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林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5年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程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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