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到廉江市五一路***饼屋处,窥觊被害人黄某某独自在店内,遂进入该店,被告人林某某假装向被害人黄某某买面包,走近被害人黄某某身边,向被害人黄某某显露夹在其左手袋子的刀,并威胁被害人黄某某不要出声,把收银柜里的现金以及手机都拿给他,被害人黄某某被逼就范。被告人林某某当场抢得现金约七百元人民币以及一台OPPO牌的手机后,随后被告人林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以及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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