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路**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罪抢劫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随身携带水果刀、绳子等工具进入本市湖里区**社**号寻找作案目标,意图入户盗窃或抢劫。因两次撬锁未果,被告人林某某于同年11月15日13时许,以**社**号**室水管漏水为由欺骗被害人何某甲开门,后掐住何某甲的脖子将其按到墙角,因被害人何某甲呼救及其妹妹何某乙从房内出来救援,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被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红相间尼龙绳、水果刀、挂锁及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身体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及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式入户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毅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逮捕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 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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