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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号**房)。2017年9月4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抢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l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蔡某健一起去到本市荔湾区水厂路广东省冷冻厂12号月台找到被害人梁某华,被告人林某某以被害人梁某华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贩卖毒品为由,对被害人梁某华进行殴打并索要金钱补偿,期间致被害人梁某华面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林某某和蔡某健跟随被害人梁某华去到广东省冷冻厂东月台13房休息室内,被告人林某某用暴力手段抢去被害人梁某华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林某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蔡某健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华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亮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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