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5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到被害人曾某某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龙综合市场的鱼胶店中,以其朋友要购买鱼胶为借口,诱骗被害人曾某某带13个鱼胶外出销售,随后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摩托车载被害人曾某某至两英镇东北村一山间小路,趁四周无人之机,借口要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性关系,将被害人曾某某推倒在地,并强行将被害人曾某某背在肩膀上的装有13个鱼胶(价值人民币31300元)和一部苹果手机(无法估价)的挎包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被告人林某某家中二楼一房间床头柜中缴获被抢的13个鱼胶,已发还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鱼胶、手机,致一人轻微伤,抢劫数额达3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朝洛
检察官助理:周冉欣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3册、量刑建议书1份。
3.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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