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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抢夺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上胜东街南三巷4号门口,趁张某某不备,抢得张iPhone XR(128G)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iPhone XR(128G)手机1部,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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