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1********,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犯有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的权利,讯问被告人林某甲,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宫附近,驾驶二轮摩托车靠近骑单车路经的被害人郭某某,趁郭某某不备,抢走其放在单车菜篮里的钱包一个,内有400元。赃款被被告人林某甲花用。
2.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居委**巷**号附近,驾驶二轮摩托车靠近步行的被害人林某乙,趁林某乙不备,抢走其手中的钱包一个,内有450元。赃款被被告人林某甲花光。
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居委**路与**街交界处,驾驶二轮摩托车靠近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汤某甲,趁汤某甲不备,抢走其放在电动车车篮里的钱包一个,内有500元、OPPO-R9手机一部。经认定,赃物OPPOR9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79元。案发后,赃物钱包、OPPO-R9手机及赃款500元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汤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缴获的赃物、作案工具,搜查笔录,办案说明,现场相片等;
2.被害人郭某某、林某乙、汤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为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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