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林某某(无身份证),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原户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农场。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75年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1985年2月15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诈骗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沙县**路**庙边上的棋牌室内与被害人王某某搭讪,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街道**路**号**单元**室**楼**处,以看被害人王某某手上的黄金戒指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黄金戒指(重14.77克)拿到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612元。
2020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顺昌县**街**大厦十字路口边上,冒充被害人蒋某某儿子的朋友,将被害人蒋某某带至顺昌县南北街**号楼4楼楼梯口,乘被害人蒋某某不备,将其手中的黄金戒指(重4.53克)拔下后,迅速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676元。经鉴定,该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20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平市延平区汽车站内被顺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上述被抢黄金戒指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泉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6.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红娜
检察官助理:祖可福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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