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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2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与博罗县**镇财政管理所签订《**综合场承包合同》,约定博罗县**镇财政管理所将上述综合场的荔枝2100棵、署良龙眼1100棵、鱼塘20.7亩,共250多亩给林某某、陈某某承包经营,承包期从199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19年,总承包款为130万元。同年3月5日,经博罗县**镇财政管理所同意,林某某、陈某某签订《**综合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林某某、陈某某各自在上述综合场的土地、鱼塘、果树的经营范围,承包款林某某占合同总额67%、陈某某占33%,双方利益、责任按合同条件自负,互不干扰。林某某承包上述综合场后,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款,承包合同期届满后仍占用上述综合场,被**镇财政所于2017年2月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5月8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7)粤13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判令林某某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包款284514.78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每年61850.72元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并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范围内的不动产及果树等地上物无偿交还博罗县**镇财政管理所。对此,林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7)粤13民终2175号民事判决,认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直至案发时止,林某某一直拒不配合法院交还涉案承包地,致使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于雪雪

2020年7月24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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