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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华,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0********,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梁园区**办事处**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抓获归案,2020年8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民事原告人蔡某某起诉被告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豫1426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某某借款本金212630元及利息25060.8元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林某某不予履行。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进行了执行。经执行,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有部分履行判决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裁定、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林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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