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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6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联丰堂村292号。2000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8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月31日被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1003民督32号支付令,要求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履行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7668.16元、利息等。因被告人林某某逾期未履行,经申请人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林某某送达了相应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林某某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林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7****的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后,被告人林某某逾期未向法院交出车辆,亦未主动向法院说明无法交出车辆的原因。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6月1日、6月2日向被告人林某某送达罚款决定书,被告人林某某仍置之不理。

2020年8月23日12时,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已到黄岩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情况说明、黄岩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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