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盐灶一居委会****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楼。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20年4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明显,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陈某甲借款人民币22万元,后一直未还款。2015年10月1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2015)龙民一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某向陈某甲偿还借款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并分别于2016年、2017年作出执行裁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多次联系林某某无果,于2017年7月11日对其进行公告送达,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债务,林某某均未执行。2018 年11 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理,经侦查,2018 至2019 年两年间,林某某将其所有的约20万元人民币现金分多次交给赖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等人,由赖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等人以微信转账方式转入林某某持有的微信内用于其购买高档香烟、打高尔夫、打麻将、滴滴出行等个人消费。

2020年4月2日,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将林某某抓获归案,将一部三星手机、一枚戒指、4824元人民币、一只手表、一张银行卡给予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执行申请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赖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内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92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