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融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林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4万元及逾期利息;偿还尚欠陈某某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17640元”。该判决于2013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某、林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福清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3月18日、5月17日依法作出(2013)融行字第**、**-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的闽******号小型汽车一辆;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某某限期将上述车辆交至福清市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裁定、执行令已按被告人林某某书面确认的地址送达,但其仍拒不交出上述车辆。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三明市明溪县枫溪乡官坊村太平峰隧道工地生活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信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判决书、提供可执行财产材料、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公告、专递邮件回执、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收条、证明、车辆情况说明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12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239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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