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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90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杭州**光学产品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现暂住杭州市滨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4日,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起诉杭州**光学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被告人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林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2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4)杭上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要求**公司及林某某支付**实业公司租金等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公司不服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林某某及**公司一直未履行,**实业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次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转让股权、出售房产方式获得的钱款均未用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具体如下:

1.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将其持有的杭州**实业有限公司80% 的股权(价值人民币800万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倪雄伟。后擅自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公寓**幢**室的房产以人民币43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某并另行收取装修补偿款人民币100万。后擅自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3.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将与妻子陈某某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路**号**单元**室的房产以人民币1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某、韩某某。后擅自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015年9月15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林某某及**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同日,林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至此,被告人林某某未履行的债务额及未清偿利息共计人民币492万余元。截至目前,林某某及海视公司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股权转让协议、房产档案、报案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材料、审计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  丽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宗六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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