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连江县**乡**大道**店**宿舍。2019年11月4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连江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0日至同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林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柳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月率1%计息,其中30万元从2011年8月8日起算,另20万元从2011年8月22日起算)。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林某某未执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将其所有的连江县**乡**大道**苑**幢**单元房,以人民币200222.33元(以下币种相同)出售给林某甲,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836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司法拘留决定书;
2涉嫌犯罪移送函、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生效证明、执行法律文书、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等书证;
3证人原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害人柳某某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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