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林某某以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杭州市富阳区**山庄20多户业主的房屋整治工程,并雇佣李某某、董某某、梁某某等人进行施工。在收取该工程50余万元工程款后,被告人林某某并未支付工人工资,而是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致李某某、董某某、梁某某等31人共计183 925元工资未能支付。经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人林某某仍未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7月1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