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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幢**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在阳春市**镇经营阳春市***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家具、门、窗、楼梯扶手等。因经营不善,林某某于2018年4月停止了该公司的经营,并拖欠崔某某、陈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等4名工人2017年1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共121150元。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林某某逃匿至佛山市南海区,且不接听工人的电话。2019年4月1日,崔某某、陈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到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林某某拖欠其工资。2019年4月23日,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阳春市***公司足额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但林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委托其家属足额支付了拖欠崔某某、陈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的劳动报酬,取得了4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崔某某、陈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蔡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健兵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

案卷材料3卷;

2.证据目录1份;

3. 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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