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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广东省**校区校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村**路**号**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广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东省**校区校长,因学校经营不善,长期拖欠朱某某等37名行政人员和老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146955.083元,并采取更换电话号码的方式逃避支付。经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被告人林某某仍不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投案,并支付了拖欠的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林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村**路**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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