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系原七台河市**生物燃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桃山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15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公司柴油销售业务员期间,向客户薛某某索要欠**公司柴油款人民币143,122元。薛某某提出用推土机出租的方式顶账,林某某同意后将推土机拉走并租赁给他人,收取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后用于赌博及日常花销。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传海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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